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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药店老板获刑3年,还得登报道歉!

登报道歉

日前,重庆巫山县人民法院对一起销售假药案做出判决,被告人陶某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万元;追缴其违法所得。

在省级和地方媒体上公开赔礼道歉;责令于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召回其已销售但尚未被使用的假药并依法处置,以消除危险。经审理查明,2014年6月18日起,被告人陶某从毛某(另案处理)处购进“玛卡”“虫草生精”“虎鞭王”等28种假壮阳药。陶某将上述假药在其经营的巫山县某某大药房内销售。

2017年6月、2018年6月,陶某分别从张某(另案处理)处以每盒12元的价格购进假药“筋骨痛安虫草蝮蛇胶囊”共计150盒,以每盒25元的价格在其经营的巫山县某某大药房销售。

2017年12月8日、2018年4月4日,被告人陶某分别从王某(另案处理)处以每盒15元的价格购进假药“特效定喘胶囊”共计100盒,以每盒30元的价格在其经营的巫山县某某大药房销售。

2018年1月22日、2018年4月7日,被告人陶某分别从邓某(另案处理)处以每盒10元的价格购进假药“香橼芽苓胶囊”共计50盒,以每盒20元的价格在其经营的巫山县某某大药房销售。陶某销售上述假药共计获利22878元。

巫山县人民检察院在审理起诉时认为被告人陶某涉嫌销售假药的行为损害了众多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危害了社会公共利益,于同年12月3日作为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决定立案审查,并于同年12月8日通过省级以上新闻媒体发布了公告,告知了有关机关或者组织可以提起民事公益诉讼,公告期满后,有关机关或者组织没有提起民事公益诉讼,故巫山县人民检察院依法向本院提起了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

被告人陶某销售假药的行为,危害了不特定多数人的人身健康安全,侵害了社会公共利益,应当承担民事责任。公益诉讼起诉人要求判令被告陶某在省级和地方新闻媒体上赔礼道歉并召回已销售但尚未被使用完毕的假药以消除危险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巫山县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

这起案件系巫山县首例食品药品安全领域由检察机关提起的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件。被告人销售假药数量较大,销售范围较广,销售对象人数众多,危害了不特定多数消费者的身体健康,侵害了社会公共利益。巫山县人民法院依法判决,让销售假药的犯罪分子既承担刑事责任,又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全面保护受害群众的合法权益,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果,同时帮助广大消费者进一步提高了用药安全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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